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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05-22 09:01  文章来源:沂水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年3月28日)

  为激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每亩补助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每亩补助5万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等额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第(一)项规定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参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扶持。
  (二)独资新办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扶持。
  (三)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给予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大项目优惠政策。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优惠政策。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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